一、案情简介 根据相关线索、通过持续蹲守,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于2021年6月11日凌晨,将正在利用原已被取缔屠宰资质并废置的顾家店镇某某屠宰场所屠宰分割一头生猪的李某某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验,对用于屠宰生猪的工具11把及生猪产品133.4公斤进行了扣押。2021年6月26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李某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7月26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至8月3日,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11日,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将其自家饲养的一头生猪在未经过检疫的情况下运至已废置的原枝江市顾家店镇某某屠宰场,6月11日凌晨当事人自己将该头生猪进行屠宰分割,准备通过顾家店镇某某市场猪肉经营户刘某卖给消费者郑某某。经对原枝江市顾家店镇某某屠宰场业主陈某某、孔某某的调查询问,确定了当事人李某某在以上两位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废置屠宰场所。经对当事人李某某、顾家店镇某某市场猪肉经营户刘某、拟购买生猪产品的消费者郑某某的调查询问及对周边住户和商户的走访调查,查证了当事人李某某屠宰生猪来源、生猪产品的销售去向及相关违法事实。通过对枝江市嵘昌肉联食品有限公司、五柳树市场、马半路市场三家市场经营企业2021年6月11日相关生猪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咨询,佐证了当事人供述其屠宰的生猪产品销售价格与同期市场销售价格基本一致,从而核定了该批生猪产品的市场销售货值金额为2328.2元。最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给予没收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并处9312.8元罚金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一)适用法律:李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86项:“……能确定货值金额,屠宰3头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二)问题焦点:对于价格认定,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向枝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了价格认定协助,但枝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求执法部门提供有资质的机构或者部门对猪肉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书,因该案中生猪已分割成胴体已无动物产品检疫条件,所以无法提供该批生猪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故本案没能得到枝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认定。因此执法机关采取了市场价格咨询的办法进行佐证,此种方法是否可行有效。 (三)案件分析: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过程严谨、执行迅速。针对生猪产品的价格确认,执法机构及时函询当地屠宰企业及大型批发市场确认相关生猪产品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核定了涉案生猪产品的货值金额。在调查中做到全过程闭环,对所有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周边住户及商户开展了较广泛的走访调查,从而由外向内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四、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是肉食品进入市场前的重要关口,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按照畜禽屠宰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对生猪“私屠滥宰”案件的持续跟进,严肃惩办,彻底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严厉打击了利用非法手段来谋取非法利益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了消费者餐桌上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并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