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非洲猪瘟防疫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严厉打击违反动物防疫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举报可能导致非洲猪瘟疫情传播、扩散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 (二)无害化处理(收集)企业参与弄虚作假,虚报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处置不到位。 (三)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 (四)规模养殖场(户)生猪出现异常死亡,不按程序报告。 第三条 奖励发放要符合以下原则: (一) 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农业农村部门掌握。 (三)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举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五) 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与非洲猪瘟防控无关、举报事项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核实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核查,跨区域(2个县以上)的举报件由相关县(市、区)协商处置或由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处置。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视举报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而定,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各县(市、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将举报查实奖励情况汇总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咸宁市及各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受理举报电话: 咸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0715-8210383 咸安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0715-8322625 嘉鱼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0715-6350307 赤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0715-5350606 通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0715-4341251 崇阳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0715-3395504 通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0715-2394498 第八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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