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强化保障考核。加大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建立健全一线渔政执法人员立功奖励、水上值勤办案津补贴制度,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加强渔政执法服装保障。开展渔政执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从队伍管理、办案流程、涉案财物管理、纪律约束等方面加强问题查摆纠治,实施交叉考评和现场考评,以考促建。建立科学的渔政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将参加业务培训、执法办案、立功受奖、遵纪守法、落实上级部门督办案件等情况,纳入对执法机构、人员考核范围。建强渔政保障中心,强化渔业法律法规、渔政执法支撑体系及智库建设。 (十四)完善责任追究。明确部门执法权责事项,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和尽职免责,对于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妨碍执法人员正常履责办案、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的,要追究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推动建立“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渔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六、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落实 (十五)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无论队伍机构隶属关系如何、存在形式如何,都要坚持全国渔政执法“一盘棋”,做到职责任务不变、指挥体系不变、协作机制不变。要始终紧抓渔政执法主责主业,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持续严管,务求实效,确保职责任务不变;保持与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渔政执法机构密切联系、有效衔接,分工明确,步调一致,确保指挥体系和业务归口不变;深化部门、区域和水陆执法协作,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确保协作机制不变。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工作,把提升渔政执法能力作为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渔政执法机构的监管和业务指导。要明确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统筹负责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工作。 (十七)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政执法体系的支持和指导,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渔政执法能力提升相关情况,积极争取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保障任务落地见效。 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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