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违规使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若考虑未经执业兽医指导,擅自超剂量、高频次、长时间使用兽药,则当事人涉嫌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4 使用不合格饲料的行为 若饲料污染导致残留超标,则应当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进行处置,依法停止使用,启动召回机制。 3.5 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用假劣兽药、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主体均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个人不涉及处罚事项。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中的生产者必然包括“个人”,因此对于“个人”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此条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3.6 主动溯源 禽蛋兽药残留超标的根本原因是违规使用兽药,其来源可能是直接添加、使用了假劣兽药,或使用了含有隐性成分的饲料,等等。执法人员需要对饲料、兽药、饲槽等怀疑对象抽样送检,确定违禁物质的来源,从而彻底清除残留隐患,也避免了后续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 3.7 主动召回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健康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销售的农产品出现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由此可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即是生产和销售者的主体责任,也是执法部门必须监督管理的必为事项。 4 有关思考 禽蛋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即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是抗生素滥用等公共卫生健康问题,各级各部门都高度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仅对单一的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就事论事”,既不积极向源头追溯,也不主动向下游召回,使得这一问题始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建议一是提升前段监督抽检活动的规范化程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加强执法研判,对于同一当事人违反多个法律条款,并由同一个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单,应当择重处罚;三是加强部门间协作,积极向上游、下游环节发出协查通报,全领域整治禽蛋药残超标违法行为;四是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将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统一纳入黑名单,并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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