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禽蛋药残超标案的有关思考

日期:12-12 作者:周子涵- 小 + 大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公布各类兽药产品的峰值吸收浓度,但有关文献资料和试验数据均可提供参考,执法人员也可以通过简单的数据整理得出近似准确的药残代谢曲线。

2.2 推测抽检时涉案动物用药状态

得出兽药残留数据模型曲线后,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药残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值寻找对应坐标,大致推导出抽检时涉案动物的用药状态。如某检测报告显示样品中恩诺沙星的检测值为 2 000 μg/kg,此时检测数值接近峰值,则可以推定抽检时涉案动物处于患病或用药状态;若检测值为50 μg/kg左右,此时检测数值较低,可推定处于休药期的中期;若检测值为 10 μg/kg 左右,检测数值很低,可推定处于休药期的尾期或预防性用药;若检测值为2 μg/kg 左右,检测数值极低,可推定处于休药期的末期,或是由其他因素污染所造成。

2.3 合理预判违法行为终点

肉类药残超标通常属于“点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涉案动物已经死亡。但禽蛋药残超标通常属于“线性”违法行为,涉案动物会不断地产出新的禽蛋。监督抽检往往能够确定某个时间点的违法行为,但不能确定药残超标产品何时安全。根据药残代谢数据模型,结合监督抽检的检测数据,执法人员可以合理预估出药残清零的时间点,并以此进行二次采样,最终确定药残超标动物产品的生产期间,有针对性地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避免行政资源和当事人利益的过度浪费。

以禽蛋中检测出恩诺沙星含量为 50 μg/kg 为例。根据数据模型,50 μg/kg 左右接近休药中期水平,监督抽检当天已停药 11 d 左右,到检测为约需 10 d。据此提示执法人员从监督检测抽检前 11 d到抽检后 10 d 所生产的禽蛋均为风险产品,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此条线索调查落实,尽快确定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区间。

2.4 复盘违法用药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初步推导出违规使用兽药的时间区间后,执法人员可以根据相应病死畜禽的淘汰记录、兽医诊疗记录、饲料或其他兽药产品使用记录等共同核实违法行为。若监督抽检确认了存在兽药残留,但二次抽检时未发现兽药残留,则提示使用兽药不当或兽药残留的风险较高,结合查阅养殖档案发现使用过土霉素、泰秒菌素、电解多维等产品时,则提示畜禽因患病而导致违规用药的可能性极大。若监督抽检和二次抽检中药残水平基本一致,且成分含量均处于中等水平,则提示使用的饲料产品中可能存在隐性添加,或日常料槽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大。

3 法律适用

农业农村部门作为禽蛋生产环节的监管部门,其抽检的禽蛋均在养殖环节抽取,向上追溯尚不能确定药残来源,向下追溯暂未核定销售金额,仅凭单一的检测报告难以直接定罪量罚。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方向,逐一理清违法行为。

3.1 使用禁、限用兽药的违法行为

若在养殖环节中检出兽药残留,则当事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之规定,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3.2 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若考虑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禽蛋的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之规定。参照新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兽药管理条例》设定的处罚额度高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因此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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