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我国兽药使用管理相关法规制度解读(一)

日期:12-04 作者:冯华兵- 小 + 大

第四十条规定,广大的养殖者一定要遵守兽药的休药期,也就是刚才我讲的,我们批准的每一种兽药都是规定它有一个休药期限,或者没有休药期限执行零日的,有些是执行七天的、有些是十四天的,大家一定要把这个制度执行好。比如说我们养殖的这个肉鸡,我们用了一个氟苯尼考粉,规定的肉鸡上市的期限,大家一定要在这个出售肉鸡期限前就停止用相关的药物,才不会造成我们刚才讲的兽药残留超标的一些问题,所以这一条也是非常的关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使用原料药、禁止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这一条也是非常的关键。我们在以前的监督执法也发现,一些养殖场(户)、一些使用者为了方便,他们从一些非法的渠道购进了一些原料药,直接的拌入料中或者放入饮水中对动物进行饲喂,这也是对食品安全非常大的一个风险。因为原料药它作为原药直接混入饲料、混入行水中,没有一个均匀的浓度,畜禽使用之后,这种药物超标影响,以及对畜禽健康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坚决不能使用原料药。

此外我们人吃的一些药品和我们兽药的某些成分是高度类似的,但是我们的人用药品是维护我们人体的身体健康的,它是规定了人的一些用法、用量和具体的要求,以及安全性的评价,是没有经过我们兽药的这种安全性的评价和用法、用量的去设定和去科学的论证。一旦使用,也是会存在着非常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造成我们人体的一些健康的损害。所以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不得使用人用药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兽医行政管部门要开展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这一条也是对我们养殖者用药之后的一种再评估、再评价,我们销售的产品上市供人们食用,那它的兽药残留是否超标,要通过政府的这种监督、抽检来发现,一旦发现,就会倒逼我们了解养殖者是否存在违规用药、是否存在非法用药,是否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的一些违法的情况。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还有一条是对我们养殖者在使用兽药中,如果发现兽药产生了一些比如说群体性的一些不良反应需要报告,这也是通过我们养殖环节来促进兽药生产环节的质量提高,来保证养殖环节真正的用好药,围绕着这个环节来达到规范用药的目的。

此外,有了这些规定性要求以外,《兽药管理条例》还设定了处罚条款,也就是如果我们的农民朋友违法违规用了药,还将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销售,这个怎么处理?《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用药规定的,没有建立相关记录的,以及使用了禁止使用的相关药物及化合物的这些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要求。有些除了罚款,还有一些是要移送司法机关来进行刑事处理的。

第六十三条是对销售的奶、蛋等一些相关动物产品,以及我们出售到屠宰场之后相关的动物形成的动物产品,如果检测或者发现它的药物残留是超标的,我们对相关的违法主体还有相关的产品也有相应的处罚,除了经济罚款以外,相关的产品也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注】冯华兵,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二级调研员,高级兽医师、执业兽医师资格,长期从事兽药管理相关工作,近年来重点负责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等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国家遏制细菌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十四五”时期全国兽用抗菌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等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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