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现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关联。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具备自动校核功能,养殖场(户)申报检疫数超过强制免疫数的,及时提醒官方兽医终止检疫程序。 (三)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挂钩 6.提升动物检疫证明防伪功能。使用全国统一的二维码生成规则和无纸化电子检疫证明样式,实现检疫证明“无法截图、拍照无效”。 7.加强畜禽调运监管。强化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实现备案信息与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关联,未经备案车辆不予出证。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应具备运输台账自动生成功能,实现运输车辆启运地、途径地和目的地痕迹化管理。 (四)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衔接 8.建立检疫证明信息落地核销反馈功能。畜禽落地后,屠宰场或规模养殖场可通过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向出证机构确认进场信息,并核减养殖场(户)存栏数量。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与实际到达地不符的,无法确认进场信息。对于一定时限内仍未确认进场信息的,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应及时向出证机构发出警示提醒。 9.做好动物产品检疫出证与市场监管衔接。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衔接,推动建立动物产品检疫信息与动物产品流通信息的衔接机制,协助做好市场环节动物产品追溯。 四、进度安排 试点时间为2021年11月—2023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11—12月)。各试点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试点区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区域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3年6月)。各试点省份按照试点内容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完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做好信息系统软硬件更新改造,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7月)。各试点省份全面总结试点工作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由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试点省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专人负责,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条件保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技术运用。要结合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提高动物检疫工作效能,严肃查处“隔山开证”、跨区域出具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把握工作进度。要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力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李汉堡 010-59191692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蔺东、杜彩妍 010-59194742 电子邮箱:cadc2016@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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