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兽药店经营人药的违法定性和处罚

日期:11-22 作者:佚名- 小 + 大

3.2 当事人确认所经营的人用药品用于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

这类情形可以将当事人经营的人用药品定性为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构成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但是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购进人用药品的动机就是销售给养殖动物使用,其意向作用对象指向动物;二是在经营场所与其它所经营的兽药一样并制作了标签,产品存放在兽药仓库;三是执法机关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将所经营的人用药品销售或者准备销售给人来预防、治疗人的疾病。尽管如此,此类情况取证较难,特别是随着国家对人用药品用于养殖动物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兽药店将人用药品兽用的行为更加隐蔽,方式更加多样,取证更加困难。

3.3 当事人已将人用药品销售给人使用的

兽药店将人用药品销售给人使用的,应当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 102 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当事人将所经营的产品销售给人使用,该产品即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用药品,依据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其行为受《药品法》管辖,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农业部门发现兽药店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移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在执法实践中,兽药店购进的人用药品销售给人治疗人的疾病并不多见,偶见于人烟稀少的牧区、渔区,该类地区一般动物用药需求量远大于人用药品,存在极少数的兽药店代卖人用药品的行为。

3.4 当事人不确认所购进人用药品的具体用途

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兽药店时,会发现柜台或者仓库或多或少有人用药品,当事人既不承认是用于销售给动物用的,也不承认是准备销售给人使用的,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人用药品的具体用途。对于这种情形,建议按照所经营的人用药品标识,将违法产品定性为人用药品,再按照程序移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 B 某不仅将人用药品冒充兽药销售构成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而且其将人用药品销售给食品动物使用,如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要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 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有观点认为“判断兽药还是人用药最简单的方法是看批准文号,例如,兽药的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08 )×××××××”,而人用药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H2001××××”。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有局限性,值得商榷。《兽药管理条例》第 71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 102 条分别对兽药和人用药品给出了法律上的定义,根据这两个定义,笔者认为,判断一种产品是兽药还是人用药品,应当依据其指向(意向指向)的作用对象是动物还是人来确定。张穹、贾幼陵等在分析了不同国家对动物药品的定义差别后,得出结论:虽然不同国家的动物药品的定义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看是相同的,只要该物质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影响动物机体和功能,就属于动物药品管理法规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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