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自2019年我部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推进,压实了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了产管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试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开证不规范、推进不平衡、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范开具 (一)统一使用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在试行过程中,合格证样式和内容不断完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此也做了积极探索。为进一步明确制度的核心要求与目标,我部将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合格证参考样式做了进一步优化,新版样式(见附件1)主要有以下调整。 1.体现“达标”内涵。“达标”内涵即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阶段,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达标”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方面。 2.突出“承诺”要义。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承诺证,首先要展示承诺内容。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在全国试行方案中合格证参考样式的基础上,调整了承诺内容和基本信息的位置,将承诺内容放在承诺达标合格证最上端,生产者及农产品信息放后。 3.调整承诺内容。明确是“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作出承诺。将承诺内容中“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调整为“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4.增加承诺依据。增加可勾选的“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4项承诺依据。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时,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或多项。 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主体的指导,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通过打印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调整样式。已印制的原样式空白合格证,可在用完后调整。凡是新印制的,都要使用新版样式。 (二)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有效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村(社区)委员会、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不应代替种植养殖者开具。 (三)加强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广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农产品追溯一体化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以二维码等形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坚持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二维码标识上或四周要明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二是扫码后的内容中,首先要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名称、承诺声明、承诺依据等完整信息,接下来再展示企业简介、品牌宣传等内容。 二、加快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推广使用 (四)加大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力度。对试行品种范围内尚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其按要求尽快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试行覆盖率。对已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要指导其规范开具,在试行品种上和批次上尽快实现全覆盖,养成常态化开具习惯。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奖项和项目支持挂钩。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等考核内容,落实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将试行情况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重要内容,督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落实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索证索票,明确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质量安全合格凭证的其中一种,倒逼生产主体自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前开具产地证明的,要尽快转向由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