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监督。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纳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科技部。 第五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形的,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第五十五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在结题审计和评审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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