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专业机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专业机构。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四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四十四条 专业机构应当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课题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专业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第四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后,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核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五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工作;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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