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10-06 作者:崔晓- 小 + 大

在案件审核讨论会上,是用《兽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还是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展开争议,之前还特此请示部里作出答复,为此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农牧便函〔2021〕725号)答复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还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质量标准和说明书中作用与用途和用法与用量规范使用兽药产品。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批准发布的莫能菌素预混剂质量标准与说明书范本,明确该产品用于预防鸡球虫病,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鸡球虫病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治。

讨论会上一方认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调整的是“药物饲料添加剂”,在农业部246号公告中“兽药添字”改为“兽药字”,是否意味着并没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概念了,应该适用《兽药管理条例》处罚,农业部的回函中引用了兽药管理条例。

另一方认为246号公告的批准文号的改变并不能改变他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本质,这只是管理方式发生变化。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这里管理应该是指许可等管理的内容。

律师的意见:一、农业部的回函,没有指明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处罚。二、饲料生产商也是特殊的兽药使用单位,相对于兽药管理条例62条,饲料管理条例对于药物添加剂是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认为应适用特别法。三、我们查到的违法产品就是饲料,当事人也是一个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就是调整的饲料和饲料生产企业。因此我们建议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调整。

讨论会结论:上半年农业部的十大典型案例也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处罚,如果同一个违法事实不按照同样的罚则处罚,要考虑后一步的管理问题,了解到全国类似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来处罚的,对本案来说,这两种适用选择的罚款差额非常大。建议是根据饲料管理条例处罚。

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法规制度,完善药物饲料添加剂取消后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4.增加建立生产假劣饲料的违法情形和处罚依据

目前,执法检查发现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违法案件逐年增多,由于预混合饲料在夏季保质期是35天-45天,经营环节查处虚改保质期的案件每年都有。《饲料和饲料管理条例》44条第三项规定: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都是44条第三项,这种情形在法规中是不多见的。在生产环节发现此类案件,条例中没有法条直接表述。

举例:2020年,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某饲料生产企业将过期水产饲料更改生产日期标签后再次销售,涉嫌违反《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2013)“4.2 标示的内容应真实、科学、准确”的规定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即“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处罚依据:《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2013)“4.2 标示的内容应真实、科学、准确”的规定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即“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没收违法所得133668元;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20%罚款26733.6元;合计罚没款160401.6元的处罚。

建议本次修订增加生产假劣饲料的违法情形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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