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10-06 作者:崔晓- 小 + 大

六、条例法规适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调整未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的幅度

建议调整处罚幅度。目前饲料经营户大多集中在乡镇,由于城镇化、去劳动力化留守的都是一些老年人,不会记录台账,大多赊账记录形式。实际执法中,条例第44条第二项成为休眠条款。基层执法队员认为处罚过大,不易操作。例如某市农业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饲料经营户未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经营饲料原料,当事人违规经营的饲料原料118吨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执法人员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做出罚没款17965元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参考《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调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的罚款幅度。

1.2增加备案管理的处罚基准

目前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际执法中因尚未明确处罚措施,责任体系,无法满足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需求。简政放权绝不是放任不管,一放了之。建议及时修订完善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执法规范。

1.3取消药物饲料添加剂后的法律适用

1.3.1现行法的相关法规不完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兽药管理条例》中关于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规定,包括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对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管理特别是添加到饲料后的管理条例不够明确。例如:饲料中药物饲料添加剂标示值低但实测值高很多,企业目的是不想让执法部门查到违反《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相关要求,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的法律责任,但没有涵盖出现误差范围内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严重不符合情形。此违法情形(用法与用量限制)只能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进行处罚。

1.3.2 取消药物饲料添加剂后的概念定性及法律适用

2019年7月9日农业农村部194号公告: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同时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94 号、第246 号公告规定,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从“兽药添字”转为“兽药字”,生产企业仍然可以在商品饲料中使用15 种“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

药物饲料添加剂从“兽药添字”转为“兽药字”更应理解法律适用范围是《兽药管理条例》,而取消《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未修订相应的兽药字预混剂品种目录,导致执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产生争议,是用《兽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还是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还是二者都可以用。

举例:2021年5月20日,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核查举报信息,对饲料生产企业的“幼兔配合饲料”“预混合饲料”进行监督抽样送检,3个样品均检出莫能菌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中规定药物饲料添加剂莫能菌素的作用与用途是预防鸡球虫病。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39条第一项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生产饲料,处“幼兔配合饲料Ⅲ160”(生产日期:2021-05-15)货值金额13566元7倍的罚款94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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