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10-06 作者:崔晓- 小 + 大

三、饲料代加工生产的监管和执法

目前集团化饲料企业的市场占比份额越来越大,中小饲料企业由于没有品牌,只能靠性价比产品去开拓市场。在这种背景下,饲料代工与订制模式很快流行起来。代工模式分为养殖企业向饲料生产企业代工、饲料企业向饲料企业代工以及饲料销售公司向饲料生产企业代工三种模式。其中饲料销售公司向饲料生产企业代工模式是各地农业执法机构讨论最多的,一些饲料销售公司,没有饲料生产许可资质,注册商标后授权给某个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商标,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产品标识该商标,然后这个商标系列产品由这个销售公司专营。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包装袋上标注销售公司运营、营销、监制等信息,一旦出现饲料安全事故互相扯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行政处罚了这种案例,结果销售公司去法院诉讼了,销售公司诉讼理由是:行政处罚案由是未取得许可证生产饲料,但是自己只是个销售公司,既无设备,也没人员,包装袋上印刷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厂家字样,饲料生产企业企业标准备案该系列产品在列,销售公司怎么成了无证生产饲料了?执法人员的困惑一是这种代加工模式属于委托生产行为还是定制行为?委托生产和定制生产主体资格双方都是饲料生产企业,而代加工模式生产主体资格是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目前青岛市执法支队对这种代加工模式的管理方法是只要饲料产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质量合格,标签规范就可以了。

建议部里专家立法将代加工纳入监管,对代加工模式生产的产品进行规范。

四、发酵饲料的监管和执法

近年来,抗生素滥用导致的环境污染与动物产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发酵饲料的推广应用因此得到业界前所未有的重视。目前我国有关发酵饲料正式颁布实施的标准共有3个,农业行业标准NY/T2218-2012饲料原料发酵豆粕、DB37/T3233-2018《饲料原料乳酸菌发酵豆粕》和DB37/T3678-2019《猪冬枣残次果打浆发酵饲料生产与使用技术规范》,其他均为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由于没有制定生物发酵饲料的统一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而且有的产品是单一饲料发酵或是多种饲料原料发酵,那么单一饲料的发酵可以按照单一饲料管理,混合饲料的发酵仍存在制度缺位。执法环节检查只能从标签标注的所用发酵菌种及饲料原料是否符合农业部2045公告、1773公告以及相关公告的要求来判定。建议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制定生物发酵饲料的统一产品标准,建立发酵饲料品质评定体系(乳酸菌含量是重要指标)。

五、微生态制剂的监管和执法

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渔发【2021】1号文《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通知》强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应当按照兽药、饲料添加剂管理的,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泰安市执法支队接到线索,现场检查一家企业称试生产的“光和菌、浓缩EM菌、乳酸菌”等产品是水产养殖的改良水质、底质的微生态菌制剂,该类产品使用的原料并没有在饲料添加剂目录内,公司按照企业标准生产的水产养殖投入品,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范畴,比对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该产品使用的原料并不属于饲料添加剂原料。执法人员请示省饲料管理部门,给予的答复是这些产品原料不在饲料添加剂目录内,不应该按饲料添加剂进行管理,该产品不能按照饲料添加剂进行管理,产品外包装使用了饲料添加剂许可证号,是否属于标签标识使用不当,乱用标签,无法证明其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添加剂的事实成立。最后处理意见是此案应受《产品质量法》调整,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案件调查。那么分析发酵生产的芽胞杆菌、乳酸菌、酵母菌、粪肠球菌、丁酸梭菌、EM菌(有效微生物菌群、净化水体)、光合细菌(是一类能进行光合作用原核生物的总称。微生物水质调制剂)、硝化细菌(控制养殖水体中氨氮在较低水平)等,多数产品还存在复配现象。其中少量或微量添加于饲料,通过水生动物的摄食到达养殖动物体内的,产品属性应该作为饲料添加剂产品来管理,但较多却以非药品形式存在于行业内。建议专家修订《饲料添加剂目录中》,目前只有一种凝结芽孢杆菌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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