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10-06 作者:崔晓- 小 + 大

现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以来,对我国饲料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饲料法规和规章已经适应不了复杂多变的饲料市场形势和行政执法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对现行饲料法规条款加以修订,以增强饲料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针对基层在饲料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主要从饲料原料来源多样复杂性、市场新型饲料范畴的重新定义及监管缺失、饲料代加工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发酵饲料(单一和混合饲料原料)的监管和执法、微生态制剂的监管执法和对条例法律适用原则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疑惑进行总结和分析,进而提出修订和完善现行饲料法规的建议,仅供专家们参考。

一、饲料原料来源多样复杂性

由于饲料资源的短缺和价格的波动,使得饲料原料的选择和使用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也增加了质量安全风险。                    

1.1黑龙江宝清县农业执法同志反映按照国家粮食局、农业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95号)要求,通知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工转化用粮企业确保粮食出库后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转手倒卖、转作他用,确保不进入口粮市场、不重新进入政策性粮食库存,并对这部分粮食的加工使用负全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卫生标准》等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饲料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规范使用定向销售粮食。但是粮食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企业与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归属于各自部门,没有相关横向联系机制,农业执法部门无法得知饲料生产企业挂牌拍买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购买的相关情况,所说的监管无从谈起。建议设立陈化粮转入饲料原料的监管条款和流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2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反映,市场监管局移交给农业农村局案源线索,黄岛保税区内饲料生产企业进口混合饲料,然后以配合饲料名义变相销售混合饲料原料。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进口混合饲料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生产企业有免税进口混合饲料然后再以配合饲料名义变相销售混合饲料原料的行为,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鲁牧饲药字〔2021〕2号)特此函告关于加强保税区内饲料生产许可与监管的通知:饲料企业应依法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不得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名义变相销售混合饲料原料。据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了解西海岸新区有5家这种企业,全国保税区内也有此类饲料生产企业,对于这种企业目前农业执法部门监管处于默许状态,没有处罚依据。当地农业监管部门又但心生产企业在饲料里添加物质出了问题担责。建议加强保税区内的饲料生产许可与监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市场新型饲料范畴的重新定义及监管缺失

2.1钓鱼饵料:目前各大网站销售钓鱼饵料产品层出不穷,生产企业大多为鱼饵有限公司。饵料原料成分包含麦类、豆类、谷物类等为原料,配合添加氨基酸等诱食剂经膨化工艺制作而成。那么鱼饵和鱼饵添加剂按照行业划分和管理属不属于饲料?鉴别原料成分饵料所用添加剂一般含《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里氨基酸、维生素、诱食物质等,同时也包含各种目录外的腥味剂、甜味剂、工业香精,甚至有的添加违禁添加剂。市场监管局发现此类产品线索移交农业农村局函告此类产品是农业部门管辖,农业执法部门在条例法规中找不着依据,目前确实处于无监管的状态,建议专家确认饵料的属性和定义,使这个行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2鸽用保健砂:近年来,养鸽业的发展已经不是小群饲养,而是工厂集约化的饲养形式。肉鸽场大多饲喂原粮,因原粮谷物中矿物质缺失,生产中通常添加保健砂实现对矿物质的补充。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监局接到职业打假人举报销售的鸽用保健砂包装没有标注执行标准,未有饲料生产许可证。市监局移交农业农村局办理。农业执法部门根据常用保健砂配方有贝壳粉、细沙、黄泥、石灰石、木炭、食盐等判定应属于饲料范畴。最后经过调查发现生产地在外地,所以回复举报人到生产地进行举报。目前此类产品处于无监管的状态,由于鸽子属于特种动物(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宠物犬、猫),不适用于《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鸽用保健砂如果判定是饲料应通过检测卫生指标是否符合饲料卫生标准,检测有没有使用违禁药物并督促企业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来履行农业执法部门的职责,建议加强对此类产品的饲料生产许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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