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提案的答复

日期:09-02 作者:畜牧兽医局- 小 + 大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1282号提案的答复

农办案〔2021〕155号

胡旭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无害化处理进行立法

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动物防疫法》 中设置专门章节,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出规定。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我部正在起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将对养殖、收集、处理等各环节各主体责任和要求进一步细化。

下一步,我部将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快管理办法制定工作,争取早日发布实施。

二、关于健全资金补助标准体系

2020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明确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同时,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目前,部分省份制定了省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有的省份已将牛羊禽纳入补助范围。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加强政策指导和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各地出台符合实际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三、关于加大资金拨付监管力度

为加快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拨付进度,《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包括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在内的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为指导性任务资金,地方可结合实际统筹使用,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序开展。

四、关于统筹推进优化调整布局

近年来,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0年底,无害化处理场数量已超过600家,除贵州、西藏、青海等3个省份,其余省份均建设有无害化处理场。但是,各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仍然存在,对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变化情况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鼓励无害化处理场扩大收集区域范围,进行兼并重组。《动物防疫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施《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以跨区域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为重点,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布局,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科学性。

五、关于积极构建行业发展格局

近年来,我部坚持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思路,指导各地立足实际,推动在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逐步提高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率。2021年4月,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1号),要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确有必要自行处理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相关要求建设处理设施,按照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无法覆盖的牧区县、山区县等,要在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无害化处理方式,引导建设适宜的收集、暂存、处理设施。

下一步,我部将立足我国畜牧业发展实际,全面总结地方典型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积极稳妥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六、关于探索推进评级管理机制

规范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2017年,我部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明确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硬件设施、工艺技术、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为科学评价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效果,我部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选择部分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无害化处理场,开展动物病原灭活效果评估,评价不同技术模式安全性水平,同时通过对处理终端产物、储存地点和运输工具进行病原采样检测,评估各环节生物安全性。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分级评定和管理的可行性,推动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无抗养殖及促进畜禽产业转型升级提案的答复

下一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