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加强畜禽及水产等养殖业抗生素规范使用及监管提案的答复

日期:09-01 作者:佚名- 小 + 大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21号提案答复的函

赵进才委员:

在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您提出了关于加强畜禽及水产等养殖业抗生素规范使用及监管的提案(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21号(农业水利类075号))。经商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作出以下几点答复。  

一、关于规范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多措并举,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一是组织实施年度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年均抽检主要畜禽产品1万多份,重点对15大类80余种兽药残留进行检测,近几年兽药残留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完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和检测方法,同时在新兽药研发和进口兽药注册时,要求相关申请人补充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二是组织实施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重点监测10种动物源细菌对52种兽用抗菌药的耐药状况,组织13个省份开展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监测,逐步建立丰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数据库。三是加强养殖环节用药指导,将兽用抗菌药全部列入兽用处方药管理,要求凭兽医处方规范使用;印发《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举办线上线下指导活动,营造政府主导、协会促进、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将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作为重点品种,持续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环节畜禽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二是及时向各地通报、转发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要求各地对兽药残留超标等不合格情况,加大针对性监管力度,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持续推进养殖环节规范用药、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推动出台兽用抗微生物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动物源细菌耐药监测网络;继续加快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关于加强养殖业废水及废弃物排放监管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抗菌药污染问题。一是出台了发酵类、化学合成类等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应执行的发光细菌急性毒性等水污染排放限值及监测监控要求等,通过管控废水综合毒性,控制包括抗菌药在内的新污染物排放。二是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废弃的抗菌药纳入危险废物严格管理;2020年印发《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养殖废水及废弃物相关排放标准;组织编制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将抗菌药作为一类新污染物,制定治理措施,推动污染防治。

三、关于规范兽用抗菌药市场秩序

多年来,农业农村部持续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狠抓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一是组织实施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年均抽检兽药产品1万余批次,近些年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通过实施检打联动、企业重点监控、案件通报等方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兽药质量。二是严格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加强兽用抗菌药生产管理;针对生产中“三废”排放,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做到无污染排放。三是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加强兽用抗菌药经营管理。四是组织开展抽查、暗访活动,督促严格落实促生长类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严禁该类产品流入市场和使用环节。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以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为契机,联合相关部门对兽药网络销售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规范兽药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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