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议的答复(2)

日期:08-30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26号建议答复的摘要

农办议〔2021〕350号

侯二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着力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
  我部十分重视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2005年推动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提出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要求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各地按照该文件要求,逐步建立、完善乡镇或区域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深化地方机构改革,明确借鉴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适应街道、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各地按此要求,逐步将乡镇畜牧兽医站整合到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从各地改革情况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多数并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动物检疫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分离,由不同部门实施。从改革后运行情况看,各地特别是一些畜牧大县暴露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与新时期畜牧业稳产保供任务及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去年以来,我部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今年4月,我部组织赴10个省份20个县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专题调研,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已形成调研报告报国务院领导同志。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出台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地不断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二、关于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制定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近年来,各地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收集(暂存)点和运输车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处理场纳入支持范围,计划到2025年支持建设100家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目前已在部分畜牧大县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不断完善处理体系,优化处理场布局,推进处理设施提档升级,切实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
  三、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系统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动物防疫体系工作力量的“倍增器”,是缓解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提高决策科学性的有效工具。近年来,我部在动物防疫系统信息化建设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陆续开发了屠宰行业管理、兽医实验室管理、动物疫病监测报告、兽医队伍管理、动物卫生监督、运输动物车辆备案、贩运主体备案等数据系统和牧运通等手机APP,初步实现了动物防疫、检疫、屠宰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也为广大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更多便利。
  下一步,我部将推动畜牧兽医信息系统一体化工作,优化动物疫病监测、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协作机制,推动构建生产信息采集与投入品使用记录相结合、免疫效果与检疫申报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防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体系,让“数据多跑路,数字来说话”。指导地方特别是乡镇(区域)畜牧兽医站不断加强信息化监管监测工作,更好发挥其贴近群众的独特优势,更好地服务广大农牧民。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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