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对疫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有何规定?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它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97、疫区解除封锁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15天后,哨兵猪未出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疫情发生地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 98、疫区解除封锁的程序是什么? 疫区解除封锁应按照满足解除封锁条件—提出申请—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发布解除封锁令的程序进行。满足解除封锁条件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99、非洲猪瘟疫情处置中强制扑杀猪只后怎么补助? 非洲猪瘟猪已纳入我国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强制扑杀的生猪平均给予1200元/头的补助。养猪场户不要有太多顾虑,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坚决彻底拔除疫点,降低疫病传播风险。具体补助情况请联系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100、什么情况下能够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对疫点、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没有新的疫情发生;环境检测阴性、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猪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猪场户方可补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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