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

日期:08-09 作者:渔业渔政管理局- 小 + 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对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6月16日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电话:010-59192930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主要采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农业农村部公开征询意见、公布名单并授牌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总体部署,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标识、创建标准和评价体系等,以及总体监管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以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

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见附件2)、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另行下发,以下称《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第七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验收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可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参加考核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验收人员。

第八条 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施行百分制,考核验收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应对照《考核验收标准》逐条严格考核,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考核验收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法开展,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创建示范主体名单;

(二)创建示范主体的创建示范工作开展情况;

(三)创建示范主体的典型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

(四)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验收报告以及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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