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林 1.补偿对象认定。区内常住户口居民和在蓄滞洪区内承包土地的区外居民在已经运用蓄滞洪区内发展的经济林。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土地,实际经营人为补偿受益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树种:在地杨树、杞柳、紫穗槐、果树、葡萄树、绿化苗木、花卉等。由于区域气候特点和经营习惯差别,各地发展经济林树种差异较大,不在上述树种范围的经济林计入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明细表经济林栏的“其他”列,并注明具体树种名称。 规模: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片经济林木,要求小班种植面积在1亩及以上,按棵承包的,可按每56棵折算成1亩的方法计算。 凭证:受补偿的经济林种植户,应当持有《林权证》;如暂未取得林权证的,应当持有相关土地合法经营的合同或协议,或者持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林木权属的书面证明材料。 行洪区及蓄洪区内的行洪通道上种植的经济林不予补偿。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种植的经济林不予补偿。 2.具体补偿标准。实行亩均定值补偿,每亩补偿2003元。 (四)居民住房 1.补偿对象认定。因分洪蓄洪遭受损失的区内常住户口农民合法住房的主体部分,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 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住房损失不予重复补偿。已安排移民迁建并获得相应补助资金的群众,其原老房水毁损失不予补偿。2020年对已运用的蓄滞洪区安排移民迁建计划的,则住房水毁损失不予补偿。 2.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农民合法住房主体部分受损程度,农房受损补偿标准如下。 (1)农房损毁轻微。主要是因水泡造成房屋地坪、门窗、墙面等表面受损,需要进行局部修缮。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农房损毁较重。主要是因水灾造成农房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等情形,构成局部危房,系C级危房,需要修缮加固。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3)农房损毁严重或倒塌。主要是农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农房整体出现险情等情形,构成整幢危房,系D级的危房,需要重建。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84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土坯结构560元/平方米。 (五)家庭农业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品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六)下达转移命令和运用准备通知,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蓄滞洪区转移人员 按照具有常住户口的实际转移区内居民人数(不含行政、非农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定额补偿,每人补偿840元。 二、国家对泄洪区有什么补偿? 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总结:2021年泄洪区有补偿,一般会对住房、农作物、养殖等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具体补偿多少应根据当地发布的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