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日期:07-21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改良计划各项任务具体由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种公畜站、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协会、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 和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相关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自己未来 5 年育种(繁育)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体型外貌鉴定、种畜禽品种选育或良种扩繁等工作。 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二)保持单品种(配套系) 核心育种群或扩繁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不断提高种畜禽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禽。

(四)按照改良计划任务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至办公室或指定的数据中心,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测定数据记录、校对、上报、核查、评估、发布、使用、安全等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六)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七)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资格与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

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公室报备或提出核验申请。

(八)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或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具体内容依据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负责接收性能测定数据,统一进行遗传评估,出具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区域联合评估报告、基因组选择评估结果等,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遗传评估中心协助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及时出具数据审核报告。

遗传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数据信息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改良计划实施的种公畜站、协会、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具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获得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二)经授权可使用改良计划有关标牌、标识、电子版“种畜档案卡”等,用于种畜禽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三)优先享受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优先使用遗传交流优秀种公畜精液。

(四)优先获得遗传评估服务、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畜禽优先得到推介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为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等统一制作标牌。 标牌应注明企业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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