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日期:07-21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三)设有育种或繁育部门,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兽医师,或开展科企紧密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四)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单品种或配套系群体数量应达到规定的规模。

(五)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要求,达到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

(六)符合规定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附件 1. 1) 。

其他方面还应符合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遴选采用以下程序:

(一)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办公室。

(三)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查。 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或集中会议审查的形式。 采取函审的,需专家 5 名,3 名( 含) 以上同意的通过专业审查;采取会议审查的,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专业审查。

(五)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 3-5 人,其中 2-4 名专家委员会成员,1 名省级畜牧技术管理专家。

(六)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该畜种全体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 。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 含) 的,通过会议评审。

(七)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报种业管理司批准后,由种业管理司公布通过遴选的单位名单。

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遴选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均为 5 年。

对资格满 5 年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对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开展的不定期督导检查程序参照核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核验采用以下程序:

(一)资格满 5 年的,应于有效期满 6 个月前,主动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办公室。

(二)办公室根据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企业近 5 年报送数据和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 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 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三)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专家组为 2-3 人,其中 1-2 名专家委员会成员,1 名省级畜牧技术管理专家。 专家依据现场审核评分表逐项开展审核工作,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评分平均获得 80 分( 含) 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该畜种全体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 。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或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 5 年。

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的,核验不通过,报种业管理司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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