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日期:07-21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一轮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 (农种发〔2021〕2 号)精神,保障《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 年) 》 ( 以下简称改良计划) 高质量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全国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等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成立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以下简称种业管理司) 、全国畜牧总站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改良计划管理工作。

下设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和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

第五条 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 办公室主任由全国畜牧总站分管种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种业管理司品种创新处处长、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处长、全国畜牧总站畜禽种业指导处处长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监测处处长担任。 成员包括:

各畜禽专家委员会主任、种业管理司品种创新处和全国畜牧总站畜禽种业指导处相关工作人员。

办公室负责改良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开展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遴选、核验和监督管理,规范生产性能测定,管理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定期发布遗传评估结果,促进育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及时宣传畜禽遗传改良成效等。

办公室组成人员实行职务委任制。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和主任各 1 名,分别由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领域的院士担任,成员由特邀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为改良计划实施提供战略咨询。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按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和遗传评估等专业方向分别设立。

各畜禽专家委员会分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2 名,成员若干名,主要负责制修订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评估遗传改良进展、开展育种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与被评审企业或工作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具体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的资格推荐和管理,全面落实改良计划各项任务。 鼓励优势产区制定、实施本地区遗传改良计划。

第三章 遴选与核验

第十条 申报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或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二)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或扩繁推广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 配备能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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