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扩大适用范围,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自配饲料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自配饲料监管的部门规章,它的制定标志着自配饲料监管将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规章对自配饲料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但该部规章总体体量较小,内容不够具体,仍有较大完善空间。一是丰富“自配饲料”内涵,将代加工自配饲料等形式纳入规章进行调整,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对自配饲料的规范化监管可以采取分类指导方式。如,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建立的饲料加工厂,其生产的饲料产品实际上已进入流通领域,饲料产品质量对养殖者影响范围较大,应将其视为商品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对个人养殖者使用农副产品进行人工混合配制饲料的行为,由于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饲料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饲养畜禽进行质量抽检,并进行科学的饲料配制指导。二是制定更为具体的、可操作化的自配饲料监管措施。例如,高铜或高锌饲料添加剂已被证实有害,但自配饲料监管对此未予规范。应当探索制定自配饲料产品检测方法,将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的用量进行明确规定,同时确立自配饲料中营养成分和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和含量标准,推动自配饲料监管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科学有效执法。 4 结语 饲料行业监管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护国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应有之义。在当前养殖业发展差异化格局仍将长期存在的背景下,自配饲料的监管应当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自配饲料监管中存在的养殖者法律意识淡薄、监管力度不足以及监管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仍在制约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因此,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明晰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行业监管体系,可以更大程度地保障饲料行业健康发展,保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从而为畜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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