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监管对象庞杂,监管力度有待加大 现代畜牧业日益朝着规模化、自动化趋势发展,在国家给予大量投入和政策扶持的背景下,规模化养殖场不断涌现,原有的以中小型养殖户为主体、规模化养殖场为龙头的养殖格局出现了解体,新养殖发展格局正在形成。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受经济水平限制,中小型养殖户仍将长期存在。首先,自配饲料主体范围分布较广,包括养殖场、养殖合作社、个体养殖户等,其中个体养殖户群体尤为庞大,监管对象种类庞杂,监管难度较大。我国的饲料管理机构按照省、市、县三级行政机构进行布局,饲料管理的工作重心往往集中在商品饲料上,对自配饲料管理的人员和精力投入相对不足。其次,监管人员专业知识缺乏、专业技能不足,也使得自配饲料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实施。自配饲料不同于商品饲料的流水线生产,其不具备规范的配制流程和配制标准。如个体养殖户在自配饲料中随意添加某种有毒的天然植物原料,监管人员因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从而导致该批饲料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此外,部分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水平落后,监管经费不足,检测机构、设施不健全,缺乏自配饲料检测能力,部分养殖场位置偏远,往来交通不便等,也在无形之中提高了管理成本和监管难度。 2.3 法规抽象,监管存在局限 根据《自配饲料规定》第一条规定,自配饲料范围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一是养殖者配制饲料时所使用的应当是自有设施设备;二是配制的饲料仅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实践中,企业与农户共建饲料加工厂,供签约农户使用以及委托代加工饲料等情形中有特定的饲料供应对象,并未对外进行公开化的饲料产品销售,因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商品饲料。与此同时,上述情形中所使用的并非“自有”设施设备,也不符合《自配饲料规定》的适用条件,被排除在自配饲料管理范围之外,这会导致自配饲料监管范围存在一定局限性。此外,《自配饲料规定》大多为原则性规定,虽有关于自配饲料中饲料添加剂、药物等使用情况的规定,但饲料管理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仍需参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足,并且未涉及对铜、锌等微量元素进行监管的内容,自配饲料监管力度与商品饲料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3 有关思考 3.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法律意识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采取农民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与自配饲料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养殖者法律意识,规范饲料配制行为,并加强相应的技术指导。一是指导养殖者掌握科学的饲料配制技术,按照规范流程进行配制,把控好饲料添加剂、药物的法定用量,既发挥饲料添加剂和药物对畜禽生长的促进作用,又要严格遵守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防止不合理使用给畜禽带来危害。二是提高养殖者安全意识,准确把握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在配制饲料时不添加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把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阀门。三是在技术规程方面,督促养殖者严格按照饲料行业管理要求,对饲料配制设备定期执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同时,仓储设施条件需要达标,对饲料原料等进行合理存放,防止饲料发酵腐败、滋生蚊虫;养殖者应提高责任意识,做好饲料配制记录,实现饲料配制全过程有迹可循。 3.2 明晰监管职责,加大自配饲料监管力度 加强饲料执法队伍建设是饲料监管的根本保证。一是增加饲料管理人员数量,尤其是基层饲料管理人员数量。中小型养殖场大多位于偏远的乡村地区,交通不便,往来耗时较长,饲料管理人员对自配饲料的监管难度较大,有必要提高基层饲料管理人员配置。加强对饲料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对自配饲料中存在的滥用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不合格等问题进行准确判断和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明晰饲料管理人员职责,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明确饲料管理人员职责,建立自配饲料监管专职人员,提高自配饲料监管力度,纠正实践中偏重商品饲料监管而忽视自配饲料监管的现象。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与合作,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三是统筹制定好饲料行业监管工作预算,预留自配饲料监管专项经费。实现自配饲料监管与商品饲料监管双向联动,从动物性食品源头进行管控,从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减少后续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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