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配饲料是我国现有养殖发展格局的必然结果,其与商品饲料共同推进了现代畜牧业发展。目前商品饲料监管逐步完善,而自配饲料监管则略显乏力。本文描述了我国自配饲料发展现状,分析了自配饲料监管中存在的养殖者法律意识淡薄、监管对象庞杂、监管法规抽象等现实问题,提出了加强对养殖者的宣传教育、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明晰监管职责、扩大法规适用范围等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自配饲料监管体系提供参考。 饲料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构建安全健康的饲料体系成为饲料行业发展的目标,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应有之义。自配饲料是相对于商品饲料而言的一种饲料类别,是指养殖者出于饲养自有畜禽的目的,依据个人经验自行配制的饲料。自配饲料曾在传统畜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便是在现代畜牧业日益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背景下,也仍然受到养殖者青睐。自配饲料行为规范性不足、监管力度缺乏,致使畜禽产品安全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因而不符合现代畜牧业更加优质、健康的发展趋势。新出台的《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以下称《自配饲料规定》)是对这一问题的直接回应。本文结合生产实践,通过对自配饲料发展现状及其监管面临的问题等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完善我国自配饲料监管体系,推动饲料行业规范化发展。 1 我国自配饲料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饲料产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为养殖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的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养殖业饲料消耗总量约为3.5亿t,其中60%为商品饲料,40%为养殖者自配饲料。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的数据显示,2020年2月湖北省养殖业饲料日需达12万t。据不完全统计,湖北省饲料企业日供饲料约1.63万t,扣除省外进入部分,其余用量基本来自于自配饲料。自配饲料在现代饲料产业中占有重要比重,其存在价值不可忽视。 当前,我国自配饲料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模式,不同养殖主体组合表现出不同的发展特点,主要包括: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购置饲料加工设施,自行配制饲料并使用;养殖合作社成员集体出资购置饲料加工设备,供合作社成员配制饲料并使用;企业与农户共同出资建设饲料厂,生产加工饲料供签约农户使用;养殖户在购买部分商品饲料之外,也利用农副产品混合配制饲料供自养畜禽食用;饲料原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经营企业受农户委托代为配制饲料。 自配饲料发展模式丰富,但是其配制方式往往大同小异,主要是将预混料或者浓缩饲料和玉米、麸皮等饲料原料进行混合,配制方式较为简单。自配饲料加工成本低廉。养殖者主要采取因地制宜方式进行饲料配制,可以充分利用自有余粮和本土农副产品,从而降低饲料成本,取得更大经济效益,因而自配饲料更受养殖者青睐。此外,养殖户可以通过调整自配饲料中的营养配方对畜禽生长速度进行调节,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然而,相对于商品饲料而言,自配饲料的营养成分、质量安全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对畜禽产品安全性带来风险,因此加强自配饲料监管势在必行。 2 自配饲料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每年都会组织实施饲料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包括卫生检测、反刍动物饲料牛羊源性成分检测、饲料禁限用药物检测、兽药残留监控等,使养殖环节中威胁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一定的控制。然而,自配饲料存在形式多样,参与主体众多且分布松散,个别主体法律意识相对薄弱,造成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2.1 自配饲料配制随意,养殖者法律意识淡薄 在养殖业生产中,自配饲料是商品饲料的重要补充,但是自配饲料中饲料添加剂、药物等的不合理使用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隐患。饲料配制人员专业素质缺乏和安全意识薄弱是自配饲料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实践中,一些大型养殖企业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而多数养殖场和个人养殖户生产设备简陋,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比较缺乏,往往仅凭借经验进行饲料配制,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足。饲料配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等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在饲料配制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随意更换饲料添加剂种类、数量,滥用药物,甚至添加违禁物质。此外,个别中小型养殖场或个体养殖户处于“三无”状态,技术人员缺乏、内控质量标准不健全以及生产使用记录缺失。自配饲料在生产使用环节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难以进行有效溯源和追责,这显然与饲料管理法规的要求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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