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发展生猪生产建议的答复

日期:07-09 作者:畜牧兽医局- 小 + 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53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1〕80号

欧阳赏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生猪生产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1、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生产财政资金投入

为加快生猪生产恢复,2019―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17亿元,对全国1500多个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给予补助,支持养殖设施设备改造升级。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地方发展生猪生产;在生猪养殖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加快品种改良;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给予补贴;将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2、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猪繁育场和仔猪繁殖场建设

在支持种猪场建设方面,农业农村部依托现代种业提升工程不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通过启动实施畜禽育种联合攻关,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持续提升生猪生产性能。“十三五”期间,中央累计投资4.5亿元,支持61个涉及种猪的育种创新和资源保护项目,遴选了89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4家服务型种公猪站,建成了国家级保护猪品种DNA特征库,逐步形成了以资源场、原种场和扩繁场为基础,质量检测中心、品种性能测定站、遗传评估中心为保障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支持生猪核心育种场、原种场和保种场建设,加快生猪品种改良进程,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用地审批方面,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生猪养殖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的方式获得用地,简化用地手续,提高用地取得效率。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由养殖场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草部门备案,并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对使用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在环评备案方面,生态环境部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试点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全国共有48238个生猪项目完成环评手续,其中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3044个。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养殖用地审批和环评备案等政策措施,为生猪产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关于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养殖户发展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引导生猪产业龙头企业加大投入、集成扶持政策,纵向布局产业链、横向发展配套产业,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自建基地和订单生产基地建设。目前,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自建生产基地年出栏生猪1.2亿头以上,订单生产基地出栏生猪2.8亿头以上。在鼓励龙头企业发展的同时,指导各地发展一批龙头企业牵头、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现抱团发展。龙头企业通过产销订单、土地托管、土地流转、资产入股等方式,把分散农户组织起来,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截至目前,龙头企业牵头创建7000多个产业化联合体,辐射带动农户1700万户,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新亮点。鼓励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周边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并通过组建联合社、行业联盟等形式,形成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5.1万家,辐射带动近一半的农户,成为组织包括生猪养殖户在内分散农户的重要载体。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鼓励和引导生猪产业龙头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发挥自身优势,带动中小养殖户融入现代生猪产业,实现高质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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