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制度局限。无论是质检机构还是企业内部检测部门,其制定检测制度时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我国畜产品行业相关法规还不够完善,较欧美发达国家的畜产品质量和法规完善程度还有很长一段距离,许多不完善之处即时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漏洞,也是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效率受到限制的诱因。法规的不完善之处,会成为很多有害物质蒙混过关的机会。行政制度的局限性使得送检样品从采样到送检再到得出结论期间,没有有效的检测方案得以保证。检测方案的制定依靠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更依靠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制度规定的不明确性和低效性,造成检测方案制定的不科学性和不完善性。这种缺陷使得问题出现时,问题溯源过程十分复杂,很难确定出现问题的环节究竟在哪。 2.4 人才缺口。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职业现状并不明朗,并且其虽然缺口较大,但开设相关专业的高校较少,在高校中的相关专门人才更是少之又少。人才数量的不足,加之职业前景不明朗,使得真正能够从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寥寥无几。依靠优势技术手段和优秀人才组建和培养出来的技术团队基本由实力较强的少数几家畜产品企业掌握,这样非常不利于技术交流,也不利于技术发展,更不利于行业成本控制。优秀技术人才不流动,新人才培养出现断档,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水平进展缓慢。 2.5 漏检现象。漏检现象也是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问题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在我国,存在很多非法生产商贩,质检部门对其无法形成有效管控。实际检测工作中,质检工作多针对于合法生产商进行,抽检合格后投放市场。但市场仍存在很多未来得及查缴的三无产品,安全质量隐患严重,这些未经经验投放市场的产品,从外观和口感上仿制合格产品,鱼目混杂,危害极大。 3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策 3.1 统一标准。检测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执行,对相矛盾的技术标准,应当及时请示上级,保证检测质量,同时,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增强配合执法的效率,提高检测结果的公信度和完整度。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对漏检三无产品及时查处收缴,保证市场环境。同时,监察部门应当对产品质量相关每一个流程全面掌控。形成政府部门、企业和监察部门三方的统一标准,其标准应当保证最大范围的可信性。此外,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产品特征,主动对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进行监察,并且为主管部门提供质量标准参考。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基于企业一定补贴,保证其既能有效检测质量,又能控制成本售价。企业内部应当制定科学的检测方案,并且针对其重点工序,形成严格的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应当监管到位,并且出具有效的质量检测报告。 3.2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一些没有成立专门检测机构的区域,应制定科学完善的检测制度,并落实好质量安全检测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基层单位应加大资金投入,并加强技术及设备的投入力度,从多方面入手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在资金投入之前,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的调研工作,应当按照重要程度集中发放,最大限度保证问题从质上得到解决,做到转款专项专用。例如:在一些大型生猪养殖区域,每个阶段需要投入市场3000KG的生猪,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测,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规避各类问题的发生。 3.3 强化法律和制度保障。针对畜产品的特点,科学立法,并且设立监督机构监察执法情况。在保证执法体系正常的情况下,要时刻了解最新技术动态,针对可能出现的有害物质,增加较为严谨有效的法条,防患于未然。同时,法规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和考虑到执行效率和效果,在检验物质、检验期限和送检时间等问题上要合理规定,最大限度提高检验水平。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地方和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法规和制度的定制要在法律指导下进行,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同时,规定和制度制定前,要做好调研工作,确保其能够更好的完善检测工作质量。通过机构改革强化制度保障。机构设置前,要做好可行性研究,避免出现机构设置冗余的情况。设置后需要保证其资金来源,同时应当采取直线型职能形式领导,避免令出多门、规范庞杂的现象发生。保证机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指令来源是唯一的,进而提升检测结果的可信度,有利于检测工作的发展。机构设置和改革工作不应当仅限于检测部门,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合理进行资源配置,提升部门工作效率和资金来源。尤其为保证原材料的安全,兽医体系相关部门应当作为改革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