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主要是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牛羊)养殖积极性,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三个部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支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分配因素包括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量、消费量等。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2、稳定生猪生产政策 完善畜禽养殖设施用地政策。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畜禽养殖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 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省级补贴范围。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 3、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021年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是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范围为全国,布病免疫范围为一类地区省份,包虫病免疫范围为重疫区省份。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可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为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对按照规定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安排补助经费。自主采购疫苗的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在完成强制免疫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半年结算一次。目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强制扑杀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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