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五部委: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

日期:06-09 作者:佚名- 小 + 大

2. 启动层级。采取全国和分省两级启动。(1)当国家层面在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发布过度上涨二级预警或在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等特殊情形下发布过度上涨一级预警时,中央和地方联动投放。(2)各省份达到本地投放启动条件后,及时启动投放。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有关具体操作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储备投放工作。

五、政策协同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切实加强生猪和猪肉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政府猪肉储备调节与其他政策措施协同联动,推进生猪和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压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将猪肉储备调节工作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绩效评估,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

(二)提升生产自给能力。

认真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增加预算内投资、保障养殖用地、强化信贷和保险政策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安排生产,调优生产力布局和结构,推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促进生猪和猪肉市场供求基本均衡,夯实保供稳价基础。

(三)健全冷链物流体系。

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城区冷藏配送中心,提高冷链物流服务效率和质量。优化储备库布局,在充分利用好现有中央直属库点的前提下,研究新建、合理布局一批中央直属库点,或确定可租用的社会库点,增强政府储备猪肉常规调节和应急调控能力。

(四)完善进口调节方式。

完善国外猪肉及产品准入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增加输华肉产品企业注册,拓宽多元进口渠道,增强国内供应保障调节能力。

(五)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加强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加强对猪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六、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运转良好。

(一)加强部门会商。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开展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会商,会商事项主要包括:分析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形势,合理确定或调整政府猪肉常规储备规模,确定预警发布相关事宜,议定储备响应总体方案,研究特殊情况下的猪肉市场调控措施。重大事项及时请示国务院或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政府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商务部牵头修订《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二)强化央地联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导。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分区防控机制划定的区域设置,每个区域内各省份建立跨省沟通协商机制,共享监测数据,统筹衔接好预警指标、预警区域的设置,加强重大事项研究会商,达到收储启动条件时统一启动收储,促进生猪资源及市场合作。

(三)保障相关经费。

中央猪肉储备相关支出,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地要参照中央做法,明确本地区政府猪肉储备相关经费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参照上述预案,建立健全本地区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制定完善实施方案,细化监测预警、储备规模、储备模式、资金来源等具体安排,精准高效组织收储和投放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效能,促进当地生猪及猪肉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相关实施方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报备。

《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 2015 年第 24 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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