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警机制。 精准选择预警指标,合理设置预警值,细化完善预警程序。加强部门会商,确认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口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防止生产供应和价格大起大落。国家层面将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36 个大中城市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作为预警指标。预警区间划设如下。 1. 过度下跌情形预警分级。重点引导养殖户平稳有序减栏,避免恐慌性集中出栏。当猪粮比价低于 6∶1 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三级预警;当猪粮比价连续 3 周处于 5∶1~6∶1,或能繁母猪存栏量单月同比降幅达到 5%,或能繁母猪存栏量连续 3 个月累计降幅在 5%~10%时,发布二级预警;当猪粮比价低于 5∶1,或能繁母猪存栏量单月同比降幅达到 10%,或能繁母猪存栏量连续 3 个月累计降幅超过 10%时,发布一级预警。 2. 过度上涨情形预警分级。重点引导养殖户有序扩产,避免非理性过度补栏。当猪粮比价高于 9∶1 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三级预警;当猪粮比价连续 2 周处于 10∶1~12∶1,或 36 个大中城市精瘦肉零售价格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在 30%~40%之间时,发布二级预警;当猪粮比价高于 12∶1,或 36 个大中城市精瘦肉零售价格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超过 40%时,发布一级预警。 对相关预警指标,综合考虑生猪养殖成本变化和盈亏平衡点进行动态调整。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在采用猪粮比价作为预警指标的同时,选择本地其他监测预警指标,并参照国家层面做法划设预警区间。 四、储备调节 保有一定数量政府猪肉常规储备,保持必要调节能力。根据不同预警情形,分国家和地方层面及时启动储备投放和临时储备收储等响应措施。 (一)常规储备。 政府猪肉常规储备是为满足市场调控和应急投放需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建立的常设储备。常规储备中可设置一定规模的应急储备,专项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 1. 储备规模。中央建立一定规模的常规储备(含应急储备)。地方常规储备分为省级和城市两级,其中城市常规储备按城区常住人口 3 天消费量安排,城区常住人口 100 万以上的应适当增加规模;省级常规储备按不低于本省城市常规储备规模的 50%安排,牛羊肉消费占比较高的少数民族地区可视情减少储备规模。 2. 储备品类。中央常规储备主要存储冻猪肉。地方常规储备可采用冻猪肉及活体存储等方式,其中冻猪肉存储占比不少于 50%,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等特殊情形时要及时提高冻猪肉存储占比。中央常规储备管理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本地区常规储备管理。 (二)价格过度下跌情形下的储备响应。 当生猪大范围恐慌性出栏、生猪和猪肉价格大幅下跌时,实施临时储备收储,以有效“托市”。 1. 启动条件。国家层面,过度下跌三级预警发布时暂不启动临时储备收储;二级预警发布时视情启动;一级预警发布时,启动临时储备收储。地方启动临时储备收储条件参照国家层面做法执行。 2. 启动层级。采取全国和分区两级启动。(1)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分区防控机制划定的区域设置,区域内任一省份启动临时储备收储时,其他省份应同步启动收储。必要时,中央可督促有关地方启动收储。(2)国家层面发布过度下跌一级预警时,中央和地方全面启动收储。 3.收储规模。中央临时储备规模由有关部门会商确定。按前述规定需启动临时储备收储的省份,按照有效“托市”的目标要求,确定本地省级和各城市收储规模,必要时进一步增加。 中央临时储备收储有关具体操作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临时储备收储工作。 (三)价格过度上涨情形下的储备响应。 当生猪及猪肉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明显上涨时,投放政府猪肉储备,及时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1. 启动条件。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启动条件分两种情形设置。 (1)在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过度上涨二级预警发布时启动储备投放;一级预警发布时加大投放力度。(2)出现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等特殊情形,提高价格涨幅容忍度,发布一级预警后,主要在重点时段集中组织投放。各省份可自行确定本地区储备投放启动条件(含预警指标及启动点),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央储备投放启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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