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优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 1、开展联防联控。建立大区定期会商制度,组织研判区域防控形势,互通共享疫情防控和生猪等畜禽及其产品生产、调运、屠宰等信息,研究协商采取协调一致措施。一旦大区内某省(区、市)发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须将疫情及处置信息及时通报其他各省(市、区);对省际间发生疫情,需要联合处置的,由相关省(区、市)按照协同机制联合处置;对风险排查范围涉及到其他省份的,及时告知相关省(区、市)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本省(区、市)大规摸暴发疫情,需要应急技术、物资等支持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及时开展跨省(区、市)应急支援。 2、强化技术支撑。推动大区疫病检测信息及时通报和信息资源共享,统一公布大区内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逐步实现大区内非洲猪瘟检测结果互认;制定北部区非洲猪瘟监测计划,明确监测任务,共享监测成果,定期进行疫情分析研判预警;推动在大区内建立科研性质的区域性专业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研究和关键技术储备;完善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大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智库,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分区防控政策措施建议。 3、推动区域化管理。推动大区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建设、促进净化场创建、示范场申报评估;研究推动连片建设无疫区、加快大东北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全面提升大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生猪调运 1、坚持调运管理原则。按照就近调运、严防疫病跨区域传播、保障大区内产销平衡的总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逐步推动实现大区内“运猪‘’向”运肉”转变。在疫情应急防控或大区内供给不足等特殊情况下,大区实施区域封闭运行,通过限制出具检疫证明和加强调运监管等方式,优先保障北部区生猪及其产品有效供给。 2、完善生猪调运政策。按照分区防控工作统一部署,除种猪、仔猪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的生猪外,原则上禁止其他大区生猪向本大区内调运;经8省(区、市)协商一致后,对除种猪、仔猪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的生猪外,禁止在大区内跨省份调运。规范生猪调运、分步实施生猪跨大区、跨省份“点对点”调运政策。必要时、根据农业农村部或其他大区要求,可允许检疫合格的生猪在大区间”点对点”调运。 3、推进指定通道建设。大区内一致实施生猪运输指定通道制度,明确省际间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任务和方式,开展现有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规范化、标准化创建。规划并推动大区内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新建及改扩建工作。探索推进大区内相邻省份联合建站,资源共享。强化北部区与其它大区间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 4、强化全链条信息化管理。推动大区内养殖、运输、屠宰全链条数据资源与国家平台有效对接,实现信息数据的实时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及其生物安全管理,共享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或取消等信息,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查处结果。 5、加强大区内联合执法。强化大区内省际间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协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规运输、转运病死生猪及生猪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开发调运监管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合作、强化对违规跨省、跨大区生猪的调运种猪的隔离观察制度和生猪落地报告制度。 (三)推动优化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 1、推动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建立并完善大区内省份间生猪产销衔接机制。产区重点引导鼓励养殖企业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并适时补栏。引导不符合防疫、环保等要求的小型养殖场有序退出或升级,引导大型养殖企业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带;销区重点引导支持屠宰企业主动调整产能和结构,探索大区内主销省份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省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支持主产省份发展生猪生产、探索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区域内养殖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推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分级管理标准和制度,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推动建立北部区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信息,为养殖场和消费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动态信息和生产形势研判分祈,科学指导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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