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工作方案

日期:06-02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或成员提议随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其他人员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和农业农村部。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导调研和检查评估。

四、保障机制

轮值省(直辖市)负责承担东部区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运转所需经费,确保联席会议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联席会议的一般性文件由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制发;重要文件由东部区六省(直辖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联合制发。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由轮值省(直辖市〕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代章的名义签发。

附件2

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至2022年11月30 )

一、“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办法

(一)畅通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跨大区调运,严格限制屠宰用生猪跨大区调运。

(二)2021年10月31日前。东部区内各省(直辖市)一致实施生猪运输指定通道制度。

(三)经农业农村部同意,东部区统一行动,2021年1月1日开始试点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制度。六省(直辖市)共同强化与其他大区相邻的公路检查站的防堵工作,禁止接收大区外非“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的生猪(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依法依规处置,并将调运主体列入黑名单。

(四)东部区以外省份的生猪养殖企业需经’‘点对点”调运备案后方可向东部区调运生猪,且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号执行),经大区内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根据需要实施抽检。经陆路运输的不得途经疫情县区。

二、“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

(一)供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养殖企业备案条件为: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企业。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二)备案方式: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地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报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各省《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更新公布。同一调出企业向同一接收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无须再次条案。填写《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后,随货同行。

三、落地条件

 “点对点”调入生猪只能进入东部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能够按生猪来源分批屠宰生猪,具备非洲猪瘟检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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