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工作方案

日期:06-02 作者:佚名- 小 + 大

四、运行机制

(一)建立省际间联席会议制度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六省(直辖市)共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轮值承担牵头任务,召集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大区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牵头省份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大区防控联席会议组织安排、协调联络、议定事项的督导落实,以及动物疫情信息通报等日常工作。

(二)实施定期会商机制

共同组建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库,定期组织由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风险评估或会商会议,交流工作经验,评估动物疫病风险,研究改进防控措施,为大区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咨询。

(三)构建区域联合行动机制

根据需要,成立区域临时性联合行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联合执法、监督、督查等工作,尤其是联合开展打击跨省(直辖市)违规调运、走私生猪及其产品、运输经营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完善对接协调机制

加强与农业农村部分区办和东部区分区防控指导组的对接,畅通大区间防控协作。积极争取农业农村部对东部区区域化防控提供政策、技术等方面支持,协调、指导、推进区域化防控工作,并同意东部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试点实施有利于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控、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共同做好宣传引导

东部区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面向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政策解读,加大分区防控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为推进大区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可根据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

1、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2、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附件1

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做好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加强各省(直辖市)组织协作,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建立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大区内各省份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保障生猪供应各项政策措施;协调大区内生猪产销对接,促进生猪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研究建立大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库、诊断实验室网络以及省际间联合执法和应急协同处置等机制;建立大区内防控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相关风险评估等工作祝完成农业农村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由东部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六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牵头省(直辖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牵头省(直辖市)按年度轮值,轮值顺序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组织安排、协调联络、议定事项的督导落实,以及动物疫情信息通报等日常工作。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厅〔局、委)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任由轮值省(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厅〔局、委)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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