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编制职责没有划清 根据文件精神,海港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建后,区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不再承担农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即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的人员编制全部划分到执法三中队,但是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行业管理和行政许可却没有划转,没有完全符合中央编办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整合原则,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的人员编制全部划分到执法三中队,但是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行业管理和行政许可却没有划转,原则上也不能划转,不符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整合原则。 考虑到中央暂时没有明确政策意见,执法大队各中队的人员又是从各科室报名后统一划转的人员,其中又涉及到很多畜牧兽医专技人员(特别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聘用,因此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初期遇到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 4 海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下步措施 压实区级部门主体责任 压实区级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 尽快解决人员编制性质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暂不改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应抓紧加以规范,一是尽快将财政性资金定向或定额补助事业编制解决成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编制(全额编制)或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事业)编制。 妥善安排干部职工工作 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与负责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流,同时要做好工作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既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又要妥善安排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和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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