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对接省级农担公司和相关总行分支机构。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对接省级农担公司和相关银行分支机构,共享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协助创设适合本区域的信贷产品,协同落实好新主体融资需求。 (五)协助做好信贷需求信息填报和信贷审核发放监测、调度、督促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信息填报、金融机构信贷审核发放等方面的定期监测调度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及时的予以督导促进。 (六)及时反馈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堵点、难点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梳理并反馈本活动中存在的堵点、难点,并向上级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建议,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加以解决。 四、创设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为配合开展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农业农村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开发创设“新农直通贷”专属活动信贷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此基础上组织创设符合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特色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品牌。 (一)开发专属产品。国家农担公司开发设计了“新农直通贷”信贷担保产品,鼓励组织引导各省级农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合作,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开发专项“新农直通贷”系列子担保产品和信贷产品。 (二)主要服务对象。参加本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 (三)贷款主要用途。用于与农业生产、服务及直接或密切相关产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四)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300万元(含);生猪养殖领域可放宽至1000万元(含)。 (五)贷款期限。省级农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项目贷款担保期限,既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期限需求,也能有效防范因周期过长带来的各类风险。 (六)贷款利率。经营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当地市场经营主体的平均水平。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认识“学党史、办实事”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投入足够力量,做好各项保障。 (二)创新机制,协同推进。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专班,明确具体责任人,专班推进、专人负责,形成合力推进落实。 (三)做好调度,及时跟进。农业农村部将对各省上报的新型经营主体数据贷款需求信息按周开展调度监测,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做好调度工作,及时掌握信息上报情况,按时报送并加强督导。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5月14日前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联络员信息(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联系人及电话:郭冬泉 010-59194456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