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非诉执行的执行 5.1 提交非诉执行申请 裁定一经送达即刻产生效力,但裁定执行期间为 2 年,超期未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申请强制执行裁定时需要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高消费申请书(提供被执行人个人或法人身份证号)、加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书、申请人账户确认书(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执行人财产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原件、裁定书送达或公告情况、行政机关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机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工作关系证明等材料,当地法院已经开通网上申请的,可以在网上提交。 5.2 受理与执行 立案庭接到申请后,一般在 3 日内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并转交执行庭强制执行,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在 3 个月内执结。 5.3 涉案款缴纳 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会将涉案款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并电话或短信通知经办人。经办人可持行政机关现金支票和非税罚没缴款单具,到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 6 关键节点和分析 6.1 超期申请的处理方式 从诉讼时限届满之日起,行政机关仅有 3 个月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定申请。同时要在 3 个月内要完成“催告、催告送达、催告期等待、组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等一系列工作,一旦超期将造成程序违法。建议执法人员盯紧时间节点,防止案件超期。一旦出现期限内不能走完全部法定程序的情况,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容缺提交材料,待人民法院初审退回后,再根据回退补充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补齐申请材料,避免程序违法。 6.2 加处罚款的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 30 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罚没款和罚金都是执行标的,需要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裁定和强制执行。 6.3 申请强制执行的结案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实际上可以分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行政裁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个步骤。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结案”之规定,行政机关仅申请裁定,未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结案条件。但个人认为有能力的机关,可以将结案时间延伸至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并如数向国库缴纳执行案款以后,以便更好地交代当事人履行义务情况。 6.4 申请人账户的选择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时,需要提供申请人账户确认书。若按照罚缴分离的思路,应当提供财政国库账号;若按照实际申请人的思路,应当提供行政机关银行账号。个人认为此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的备用金账户更为合适。一是国库账户一般不对外公开,且往来账目庞杂难以对账查证;二是行政机关作为实际申请人,理应接受执行案款;三是强制执行实际解决的是债券债务关系,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有明显区别,可以使用行政机关备用金账户转存。 6.5 有效送达方式的探讨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除决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建议在案件初始调查时,会同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确保当事人拒不出面时,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避免出现送达超期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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