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

日期:04-30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三)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III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

(四)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V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应不低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省级在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划定。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将发病猪舍划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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