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第 32 条并非是在《行政许可法》之外新增的注销情形,而是停业后,行政相对人主动将许可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一种程序性规定,并非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作者同意此观点。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行政相对人即便停业,也不主动交回许可证件。《动物防疫审查办法》也未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效期,因此 A 养殖场即便停业也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第 70 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情形。 为此,作者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注销行政许可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作出注销决定。 3.2 对注销程序的思考 注销是对行政许可的延续性监督,既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强制,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实际损害,执法人员普遍都认为注销无须必要的程序。因此,对于证照的注销仅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未按照相应的程序规范操作。作者认为,注销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当然理应受到行政法的调整,而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对注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公权力的约束、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信赖保护基本原则,也就是政府要“诚实信用”,非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在行政许可方面,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注销。依法应当注销的,应当履行必要程序。 这提示应考虑制定农业行政许可注销程序。规范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行为,避免出现程序违法。同时,应明确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交回或者拒不交回许可证件时,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如何履行告知、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以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依据、时限等,避免因出现个人对法条理解的偏差造成程序违法。此外,还应完善审核、签批等内部程序。 3.3 对主要证据的思考 本案中的A养殖场是该县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但因养殖污染问题,在 2017 年成为中央环保督查的督办案件,该养殖场迫于环保压力停止养殖生猪。但停止养殖和停业并不等同,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需要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本案仅用一张《监督检查内容与记录表》和 6 张照片作为该养殖场停业的证据显然证据不足。“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全面收集与作出行政决定有关的证据。 3.4 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学习,深刻领会法条具体含义,要敢于坚持原则、坚守底线,正确运用法律,依法行政。同时,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仅应当精通与本领域执法工作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还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去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立法本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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