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复议对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通过对 X 省 Y 县一起行政决定被行政复议撤销案例的分析,对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和主要证据不足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认为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应严格依法办理,规范注销程序和完善证据收集,由此建议制定农业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以提升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动物防疫法》对于新时期下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农村部依据该法制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设定了行政许可注销的相关规定,基层执法实践以此为据。作者通过对一起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的思考,为基层执法人员更好依法履职提供参考。 1 案情简介 2018 年 7 月 18 日,X 省 Y 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 Y 县 A 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圈舍内无存栏生猪,场主称已于 2017 年 4月 23 日停止了生猪养殖。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Y县饲养场所(养殖小区)监督检查内容与记录表》。执法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该场于 2018 年4 月 23 日停止养殖,无存栏生猪,建议注销原已办理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该场须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清理剩余粪污,消除隐患。 7 月 25 日,Y 县畜牧水产局决定对 A 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予以注销,并于当日在Y 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8 月 7 日,该养殖场知晓了 Y 县畜牧水产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后,8 月 14 日向 Y 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决定。Y 县人民政府受理审查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认定 Y县畜牧水产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其行政决定。 2 Y 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Y 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中认为Y县畜牧水产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主要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主要证据不足等 3 个问题。 2.1 认定注销许可适用法律依据有误 本案中 Y 县畜牧水产局作出注销 A 养殖场的行政决定是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 32条关于注销的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 30 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的规定。Y 县人民政府复议认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 32 条的规定是《行政许可法》第 70 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是上述 70条第六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权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为此,Y 县人民政府认定Y 县畜牧水产局直接适用该条作出注销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误。 2.2 认定注销许可违反法定程序 《X 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事项未按此程序进行,也未经批准审核决定,由此复议机关认定本次行政决定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2.3 认定注销许可主要证据不足 Y 县畜牧水产局作出对 A 养殖场停业事实的认定时,只有《监督检查内容与记录表》和 6 张照片,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此,认定本案主要证据不足。 3 思考与建议 3.1 对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思考 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 32 条,执法人员存在不同的理解。 观点(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70 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行政许可注销的所有情形均由法律法规规定,而《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第 32 条是以规章规定了注销情形,属于无效规定。此观点也是 A 养殖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之一和 Y 县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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