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1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日期:04-16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围绕饲料安全监管重点,组织开展2021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特制定本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监测数量

2021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总数为200批,具体监测对象、监测产品种类和数量、监测项目见附件1。

2.重点监测范围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证企业。

(2)2019、2020年度抽检结果质量不合格企业的产品。

(3)不正常生产或有违规行为企业的产品。

3.组织与分工

(1)各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履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在我委监督抽查计划的基础上制定辖区饲料监督抽查计划,并加强对饲料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及本计划的要求,及时核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和“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通过监管信息系统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企业,具体部署抽样工作,组织并指导各区完成各项监督抽样任务,并将所抽样品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应及时依法查处。

(3)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按照本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饲料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要及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抽样信息、检验结果和不合格检验结果报告,并将检测结果按季度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对检测不合格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有关检验结果的判定依据与判定原则,按照附件2执行。

(4)各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应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做好本辖区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等单位的监督抽样和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

4.结果报送

(1)抽检样品具体送达时间:第一季度为4月20日以前,第二季度为5月30日以前,第三季度为7月20日以前,第四季度为9月30日以前;检测结果具体报送时间:第一季度为5月20日以前,第二季度为6月30日以前,第三季度为9月20日以前,第四季度为10月31日以前。

(2)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11月30日前,将全市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与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信息:监督抽查工作总体情况,结果分析(包括各类型产品合格率、不同监测指标合格情况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经营环节发现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问题成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有关建议;监管情况应包括以下信息:检查生产经营主体个数、出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发现问题数量、行政执法案件个数和进行处罚的货值金额、罚款金额、销毁问题产品吨数、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数、责令停产停业数量、吊销许可证件数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个数。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1. 工作任务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组织开展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可采取分级负责等方式,确保所有生产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农牧便函〔2021〕98号)所列内容,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同时,要配合好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全国范围内随机抽取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

2. 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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