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药物有哪些?农业部第2292号、2638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药物有: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7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九、什么是假劣兽药?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十、兽药经营者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1 |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2 | 经营假劣兽药 | 3 | 经营人用药品 | 4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 | 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 | 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 按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处罚。 | 8 | 兽药经营企业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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