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动物防疫法“全新升级”:严防人畜共患病

日期:02-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导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任务,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021年1月22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中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获高票通过。

动物防疫是从源头防控疫情风险、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的“重要关卡”。

研究表明,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我们熟悉的艾滋病、SARS、埃博拉、寨卡等这些令人不寒而栗的病毒,都与动物有关!

1月底加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通过全新升级法律,从源头上斩断动物疫病向人传播的渠道,遏制重大疫情发生与蔓延,为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公共卫生安全体系提供更加牢固的法制保障。

1、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处罚!

“动物防疫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本次修法强化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处分、处罚。

针对疫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王观芳说,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比如新增“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原来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我们通过立法完善动物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一方面,为了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充分的、高质量的、丰富多样的农产品;另一方面,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在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一些危害。例如动物疫病病原微生物可能对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最终消费者的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这些病原微生物也可能传播到周边的环境中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所以,这部法律对于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十分重要。”杨合庆说。

2、消除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防疫“盲区”

野生动物是许多人畜共患病的潜在源头和传播节点。目前,禁食野生动物已在社会形成共识,但是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仍有一定的需求,而且与食用相比,接触、饲养野生动物等同样具有较高的疫病感染风险。

此次修法针对这方面的防疫“盲区”作出专门的规定,强调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新修改的法律完善了检疫规程。”杨合庆说,新修改的法律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

新修订的法律还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要及时通报。

对于染疫野生动物的处置,新修订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从关于防控人畜共患病以及规范野生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更加注重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杨合庆说,动物防疫的很多工作需要多部门参加,尤其是本次修法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参加的规定,有利于统筹做好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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