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

日期:02-24 作者:佚名- 小 + 大

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鲁牧畜字〔2021〕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

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

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养殖用地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结合养殖企业设计年出栏规模,按照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5000头及以上两个标准分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或者行政审批部门。

(一)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养殖规模。对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执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第一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审批”; 第二步,按照要求据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完成信息填报;第三步,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二)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审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在全省范围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期限截至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第一步,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照要求填报并将有关纸质材料提报当地环评审批部门;第三步,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经评估、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生猪养殖项目):第一步,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照要求填报并将有关纸质材料、告知承诺书等要件提报当地环评审批部门;第三步,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告知承诺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但在作出审批许可前应当完成相关的公示等审批程序。

(三)畜禽折合换算比例。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其他畜禽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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