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1版《动物防疫法》系列解读之六

日期:02-18 作者:牧丰- 小 + 大

第九十八条,关于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条的重点是新增了五项违法情形:1、集贸市场不具备防疫条件,2、未经备案运输动物,3、未按规定保存运输信息,4、跨省份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未隔离观察,5、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其中,1和4是原法有规定但未设罚则,新法施行后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2、3和5则是本次修订新增制度的相应罚则。这里还是要强调,虽然运输动物只需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但由于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实际上也是“长牙齿的”,必须引起相关从业者的重视,要依法开展动物运输相关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违反限制调运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对违反规定将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不仅没收运输费用和动物、动物产品,还要处以罚款。与此相同的还有第一百零二条,对未经指定通道跨省份运输动物的,直接对运输人处以罚款。运输业者应高度重视这两条规定,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进而遭受严重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关于执业兽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条需要关注的是,虽然第八章取消了兽医执业注册的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不再发放兽医执业证书,但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违法情形严重的将直接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这一处罚的严厉程度比原法更重,震慑作用更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要高度重视这一调整,切莫以身试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境外等效性评估。

实施等效性评估是便利动物、动物产品贸易和运输的一项国际通行规则,一国按照国内标准对国外的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或特定区域实施等效性评估,可在被评估国存在特定动物疫病或特定动物疫病风险的情况下,开放贸易或运输准入。我国已有等效性评估的成功案例,就是位于广东的从化无马属动物疫病区,先是得到欧盟的评估认证,成为可短暂进口马匹至欧盟成员国的第三组别国家/地区;又由内地对香港进行等效性评估,允许香港马匹依照规定进入从化无疫区。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等效性评估关系到国际贸易和经济利益,备受关注。近期中法两国领导人通话议定的事项中,就涉及到这一问题。

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实验动物的例外规定。

本条对实验动物在动物防疫方面作出例外规定,是因为实验动物与家畜家禽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各类实验中广泛使用的SPF级动物,其繁育、饲养条件极为严格,饲养过程中不可能实施强制免疫等防疫措施,因此在本条作出例外规定,以避免本法与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结语:本次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简要回顾了动物防疫法修订的过程,在文本对比基础上对重要条款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笔者自身是极有意义和十分重要的。随着法律修订颁布,后续的官方解读、释义等读本将陆续发布,动物防疫和兽医工作者还是要参考官方的新闻、文件和出版物,不断深化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和理解,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或活动。笔者也非常期待法律释义的正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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