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1版《动物防疫法》系列解读之五

日期:02-17 作者:牧丰- 小 + 大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关于官方兽医履职保障。

这两条聚焦保障官方兽医履行检疫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职,与罚则第一百零八条相关规定相衔接,对保障官方兽医有效开展检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为提高官方兽医履职能力提供条件保障,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定期开展培训考核,有利于持续提升官方兽医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管理,促进依法规范行政,提高检疫工作水平。

第六十九条,关于执业兽医管理。

本条在原法第五十四条基础上,对原有执业兽医管理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一是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专门规定“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从字面上看,将乡村兽医与兽医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列,可以理解为将给予乡村兽医学历上的优惠政策,或不再受“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限制,但具体条件如何,仍有待主管部门明确。笔者十分期待能够出台突破性政策,给乡村兽医群体更多发展空间,充分调动他们服务乡村养殖者的积极性,稳定、提升基层兽医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取消兽医执业注册许可事项,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后,经备案即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这是去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已经决定并公布的,这次在法律修订中予以确认。将许可改为备案,将简化工作程序,便于执业兽医开展诊疗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服务便民水平。但是,要特别注意法律责任中第一百零六条,对于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是有处罚规定的。因此,取消许可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仍要遵守监管规定。

第七十条,关于执业兽医从业活动与继续教育。

本条规定的立意是很清楚的,通过法律规定推动诊疗服务活动的规范和执业兽医能力素质的提升。但是,由于条文表述是倡导性的,且没有处罚规定,执行落实的效果有待观察。

第七十三条,关于兽医行业协会。

本条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兽医行业协会的职责,明确了法律地位。根据本条规定,行业协会要提供兽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健全行业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宣传防疫知识。目前,我国兽医行业协会建设已具一定规模,全国性协会有中国兽医协会,各地也分别成立了区域性兽医协会和小动物(宠物)诊疗协会,促进了行业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兽医行业协会相比,我国行业协会在承担职能、发挥作用、辐射带动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发展空间很广阔。这次将行业协会写入动物防疫法,在明确其法律地位之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加强与政府企业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更好服务兽医行业和人员队伍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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