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修订草案,随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9号主席令》形式公布,自5月1日起实施。这是时隔13年的的再次系统性修订。 动物防疫法可以称之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母法”,动物防疫和兽医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均由该法确立,本次修订还专门授权国务院制定兽药、兽医器械管理办法,其在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地位更加突出。 笔者长期关注动物防疫和兽医管理工作,曾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研讨,计划利用6至8篇的篇幅,在与上版防疫法文本对照基础上,对2021版《动物防疫法》作简要解读。 系列解读五: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 本篇解读第七、八章,共13条。第七章“动物诊疗”系原法第六章基础上略作调整,没有实质性变动;第八章“兽医管理”系新增一章,除吸收原法第六章关于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规定外,将官方兽医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人大农委负责人曾就专设“兽医管理”一章作出说明,这部分内容理论上是可以单独立法的,国际上就有很多“兽医法”的立法实践,所以此章内容十分重要。本篇重点解读以下条文。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一条,关于动物诊疗机构。 本条在原法第五十条基础上新增一款,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具体类型做出界定,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这一款规定来源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八条在规范诊疗机构名称时规定,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可见,动物诊疗机构在实际管理中分为动物医院与动物诊所。但本条中“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表述,似为首次出现。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动物诊疗的定义是“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这一定义实际上非常宽泛,甚至可以理解为与动物疾病相关的所有市场行为。近年来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动物疫病检测服务蓬勃发展,为广大养殖企业提供检测诊断服务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机构日益增多。这些机构提供检测诊断等服务,但并不开具处方和实施治疗,未来是否纳入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管,有待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可以预料的是,如果纳入,对检测服务行业的影响将非常大,相比修法前,扩大了动物诊疗许可和监管的范围;但从另一方面看,纳入后有利于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也有利于保障养殖者权益。 第六十五条,关于规范诊疗活动。 本条在原法第五十六条基础上新增一款,规定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在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中设置了处罚规定。2004年,国务院制定公布《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并历经三次部分修订;对于兽医器械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台了监测监管措施。此次修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兽药和兽医器械管理办法,巩固了动物防疫法作为广义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地位,强化了动物防疫监管与相关投入品、用品管理的衔接;设定针对兽医器械的罚则,有利于依法开展监管执法工作。预计国务院将适时启动《兽药管理条例》修订,也有可能统筹解决兽医器械监管法规空白的问题。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六十六条,关于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本条在吸收原法第四十一条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对原法官方兽医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优化。本条共有三款,每款都有亮点。 第一款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国家建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有了法定制度作保障,官方兽医的“官方”色彩更浓,法律地位更高,说明国家层面对动物检疫工作和官方兽医队伍是非常重视的,是要加强和提升的。 第二款具体规定了官方兽医确认和任命的程序,这个程序和前文提到的2011年原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的原则基本一致,由国家规定条件、省级确认资格,此次增加了任命环节。 第三款将海关的检疫出证人员纳入官方兽医管理,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和海关的官方兽医在管理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统一和全覆盖,这在我国内外检分离多年的现实条件下,属于一项突破。但后续是否还有具体的实质性管理措施,或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如何衔接,还有待观察。 |
上一篇:新版《动物防疫法》兽医管理制度
下一篇:河南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