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兽医管理制度 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是动物防疫的主体。2007年第一次修订动物防疫法,建立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明确了职责。为满足农村地区兽医服务和防疫工作需要,保留了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规定。近年来,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职能越来越明晰,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将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合并为“兽医管理”专章规范。 官方兽医是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技术官员,主要承担动物饲养、运输、市场流通、屠宰加工、出入境检疫等全过程的动物卫生监管职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对兽药使用行为实施监督,行使政府职能。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删除了官方兽医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要求,增加了官方兽医培训、考核等内容;将官方兽医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减少管理层级;将海关从事进出境动物检疫、出具检疫证书的人员纳入官方兽医范围,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关总署任命,与国际接轨。 从国际上看,官方兽医(Official Veterinarian)制度是普遍实行的兽医管理制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官方兽医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行使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公共卫生监督并授权签发卫生证书。国际上的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欧盟国家,实行全国垂直管理制度。第二类是美国和加拿大,实行联邦与州共管的管理制度。如美国联邦动植物卫生检疫局,设立最高兽医行政长官、若干高级兽医官和助理兽医官,分别负责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出口监督和紧急疫情扑灭。此外,在全国分别设立了三个区域性兽医局,分别管理联邦地方兽医局。各州设立州兽医局,与联邦兽医局签订协议,共同负责本州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第三类是大洋洲国家,实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出口卫生监督国家垂直管理,动物防疫州垂直管理。 执业兽医主要从事诊疗和动物保健等活动,接受官方兽医业务指导,协助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规模化养殖场配备执业兽医,承担养殖场产地检疫和规范使用兽药等技术性工作。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从事动物疾病诊疗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将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对执业兽医的诊疗行为、开具处方、接受继续教育等作出了规范;调整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不再将取得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作为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条件,解决了兽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参加考试的问题;拓展了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范围,允许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获得执业兽医资格,打通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过渡的通道,以调动乡村兽医工作积极性。 乡村兽医是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主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兽医人员,是服务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的重要力量,已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将“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修改为“乡村兽医”,在法律层面明确其法律地位。 将来条件比较成熟时,再推动制定兽医法。 (六)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措施 近年来,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力量弱化问题突出:一是畜牧兽医机构设置不健全。二是兽医专业人员缺乏。全国30%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中专业人员不足5人,30%的市县不足2人,乡镇畜牧兽医站平均不足1.5人。部分地方乡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被抽调至其他岗位,“在编不在岗”“跨岗兼职”现象普遍。县乡两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常年工作在一线,待遇低、任务重、压力大、晋升空间小,“招人难、留人更难”,专业技术骨干流失严重,老化现象严重。三是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保障不足。各级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投入的经费与实际需求相比缺口较大,一些本应由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职责推向市场后,尚未形成有效对接主体。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保障措施,包括财政预算、工伤保险、技术创新、机构队伍建设和工作条件保障等五个方面:一是拓展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范围,将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明确对在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配齐基层动物疫病检疫、检测设施设备,保障检疫工作条件。推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县管乡用”。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四是保障动物防疫人员权益,明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残、致病、死亡人员的补助或者抚恤留出制度接口,增加动物防疫人员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合理劳务报酬。五是增加国家对动物防疫领域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支持,以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技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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