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中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渔业企业”。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审批机关在批准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2个月。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国内管理,按照农业部核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级别执行。” 十二、对《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八条。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由考核机构撤销其合格证书。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由考核机构取消其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 十三、对《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编号”。 十四、废止《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